海口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影视产业发展,扩大影视产业规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依法从事影视产业的企业(以下简称影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影视产业”是指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营销、放映、发行、后产品开发、设备技术服务、影视场馆建设等相关产业形态的统称。“影视企业”是指影视节目拍摄、制作、发行公司,影视工作室,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制作公司, 影视器材租赁公司,演员经纪公司,影视培训公司,剧本创作公司,影视基地及影视相关配套企业等。“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影视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资额,包括建筑工程费(含摄影棚) 及影视特效、后期制作、高科技动漫制作设备等,不包括土地交易、二次装修、相关税费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以下简称“本市影视企业”)是指在海口市辖区内注册且从业人员 7 人(含)以上的影视企业。“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在海口地区因实际消费支出,包括食宿费、交通费、场地和设备租赁费、与搭景有关的材料费、劳务费等所取得的本市企业自开或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且内容真实。
第五条 支持影视企业落户。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影视企业,自缴税年度起,按其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给予 100%奖励。在此基础上,达到以下条件的影视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一)1 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低于 2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400 万元;
(二)1 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低于 1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三)1 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低于 5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第六条 鼓励知名电影创作人(编剧、导演和演员)在本市投资设立影视企业。电影作品票房累计达 20 亿元(含)以上的编剧、导演和曾主演电影票房累计达 30 亿元(含)以上的演员,在海口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公司并控股 2/3 以上,公司名称须有“海口”字样,公司作为第一出品方拍摄的电影作品, 在电影片头出现公司名称或动态 LOGO 超过 3 秒且票房达 1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第七条 影视摄制从业人员奖励。本市影视企业在本市影视剧摄制期间聘用的从业人员(演员、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摄像、场景、化妆等),按照其酬金所得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第八条 支持影视企业拍摄。影视摄制单位(含境外)在本市拍摄期间[含前期筹备和后期制作(特效除外)]所发生的食宿(餐费按 50 元/人/天、住宿不含套房)、交通(海口出具的每人一次往返不含头等舱的机票、不含软卧铺的火车票)、场地和设备租赁等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给予 20%的补贴。
第九条 支持影视作品播映。影视企业拍摄的正面宣传展现海口本土题材的电视作品在省级卫视(湖南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上海东方卫视、北京卫视)和中央电视台(1 套、8 套) 黄金时段(19 点至 21 点)首播,每集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每部奖励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电影作品在全国影院上映规模达到 500 家(含)以上的,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拍摄的电影作品在中央电视台(6 套)黄金时段(19 点至 21 点)首播,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进入电影院线上映并且票房达到 1 亿元(含)以上的,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达到 3 亿元(含)以上,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 250 万元;达到 5 亿元(含)以上,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 350 万元。
第十条 影视作品获奖奖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拍摄的影视作品,从海口申报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获得华表奖、百花奖、金鸡奖,国际 A 类电影节最高奖的电影作品和获得飞天奖、金鹰奖的电视作品,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
第十一条 影视剧本创作奖励。反映海南题材影视剧本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拍摄,其电影作品在全国影院上映规模达到 500 家(含)以上,其电视剧作品在省级卫视(湖南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上海东方卫视、北京卫视)播出, 其网络电影或网络电视剧作品在知名视频网站(腾讯、爱奇艺、优酷)播出,按剧本计税交易金额的 50%给予平台运营公司所签约合作的编剧创作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举办电影首映式。本市影视企业作为出品方拍摄的电影作品,在本市举办全国院线电影首映式,按实际发生成本的 50%给予奖励,单场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非本市影视企业出品的电影,按实际发生成本的 30%给予奖励,单场奖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影视企业参展办展。本市影视企业参加省级影展、交易会,给予展位费 80%补贴,每场补贴金额不超过 80 万元;参加国家级影展、交易会,给予展位费 100%补贴,每场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本市影视企业参加境外影视展会,给予展位费 100
补贴,每场补贴金额不超过 120 万元。
本市影视企业在本市举办大型的影视展、影视论坛、影视赛事等活动,由市级、省级影视主管部门单位主办的,给予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费等 60%补助,每场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由国家电影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作为指导单位,给予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费等 80%补助,每场补贴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影视作品出口。本市影视企业出口的影视作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并进行奖励,每部作品给予 10 万元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投资影视产业项目。影视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影视产业项目,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10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完成投入运营后,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影视企业引进人才。本市影视企业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按照省、市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享受住房补贴等待遇。
第十七条 支持影视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建设配套齐全,服务完善,具有一定规模的影视基地。对在本市从事摄影棚租赁业务的影视企业,主营业务面积达 10000 平方米(含)以上,且摄影棚收入占本企业总营业收入 1/3 以上,按年度影视剧组租用摄影棚的实际使用时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 1 元/平方米/天。
对在本市从事影视道具、服装、摄影器材等设备租赁业务的影视企业,当年主营业务面积达 1000 平方米(含)以上,且收入占本企业总营业收入 1/3 以上,按年度给予影视企业库房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 15 元/平方米/月,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 40 万元。
支持影视企业投资固定资产融资,影视企业投资本市影视产业固定资产项目,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10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完成投入运营后,给予申报企业 60%的贷款贴息支持,贴息率不得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八条 支持后期制作公司建设。本市影视企业在本市从事影视后期制作(剪辑、视效制作、声音制作、调光调色等),且当年影视后期制作营业收入 500 万元(含)以上,占本企业总营业收入 1/3 以上的影视企业,对所产生的电费实行 50%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九条 委托本市影视服务机构开展影视产业政策宣传推介、影视产业招商和影视平台建设等工作;提供影视政策咨询、影视项目落地协调等服务工作,承接市影视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扶持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影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鉴于原颁布实施的《海口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暂行规定》《海口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已于 2018 年 5 月 1 日期满失效,为保持政策延续性,本规定施行前,对影视产业扶持的奖励皆参照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定。市影视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奖补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兑现条件。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市影视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进行绩效检查评估,为市财政部门制定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奖补影视企业自觉接受市影视主管部门、市审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海口市影视产业奖励申报指南
附件
海口市影视产业奖励申报指南
第一条 为落实《海口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 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经费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用于兑现《规定》第五条至第十八条各项扶持奖励政策。
第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影视企业应未被税务部门处过一千元以上罚款,且未被列入失信名单。申请专项资金的影视企业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海口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影视产业)申请书(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承诺书(附件2);
(四)从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五)申请项目审计报告。
第四条 影视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据实提供申请材料并签订承诺书,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在申请期间的取消申请资格,已发放专项资金的予以追缴,已办理落户的依法注销。同时,将该影视企业被列入失信名单,2年内不能享受我市各类扶持奖励政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申请《规定》第五条的,除提供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注册登记影视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3);
(二)提供1年以上办公场所的租赁发票或自有房产缴纳房产税的税票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税务局盖章的完税证明原件(上年度);
(四)银行扣税回单复印件;
(五)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缴税凭证复印件(上年度)。
第六条 申请《规定》第六条的,除提供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电影创作人投资设立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4);
(二)编剧、导演、演员累计票房证明材料;
(三)编剧、导演、演员注册成立公司控股2/3以上证明材料;
(四)公司作为第一出品方电影作品证明材料、票房证明材料;
(五)《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六)影视剧完成片电子文件。
第七条 申请《规定》第七条的,除提供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酬金所得地方财力贡献奖励申请表(附件5);
(二)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个人所得税缴税凭证(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须在审计报告中列出)。
第八条 申请《规定》第八条的,除提供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影视作品摄制补贴申请表(附件6);
(二)电视剧摄制需提供《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电影摄制需提供《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电影剧本立项回执单》;网络影视剧摄制需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其他作品摄制需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项目费用详细明细表,劳务、租赁等相关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 申请《规定》第九条的,除提供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影视作品播映奖励申请表(附件7);
(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电影票房证明材料;
(四)播映平台、播出时段证明材料;
(五)影视剧完成片电子文件。
第十条 申请《规定》第十条的,除提供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影视作品获奖奖励申请表(附件8);
(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或上线备案号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获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规定》第十一条的,除提供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影视剧本创作奖励申请表(附件9);
(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或上线备案号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播映平台证明材料、剧本签约购买合同、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
(四)影视剧完成片电子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规定》第十二条的,除提供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电影首映式奖励申请表(附件10);
(二)《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公司获得出品方授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申请项目费用详细明细表、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的,除提供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影视企业参展办展奖励申请表(附件11);
(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或上线备案号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参展办展级别证明材料;
(四)主办方邀请函、场地或展位租赁合同、申请项目费用详细明细表、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申请《规定》第十四条的,除提供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影视作品出口奖励申请表(附件12);
(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或上线备案号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境内出品单位与外方签订的影视作品海外销售合同、影视作品海外票房或海外销售收入凭据。
第十五条 申请《规定》第十五条的,除提供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影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申请表(附件13);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备案表)、概算施工合同、施工许可、项目验收等材料;
(三)项目资金支出清单及相关合同、基建帐、完税证明等相关会计资料、合法有效凭证,项目运营开展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规定》第十七条支持影视基础设施建设的,除提供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影视企业库房摄影棚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14);
(二)市资规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出具的关于摄影棚、库房建设的审批手续;
(三)摄影棚、影视道具、服装、摄影器材清单及租赁业务开展情况说明;
(四)摄影棚、库房租赁合同,租金、实际收款凭证等合法有效凭证,企业年度总营收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申请《规定》第十七条支持影视企业投资固定资产融资的,除提供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影视企业贷款补贴申请表(附件15);
(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
(三)影视企业开户所在地银行出具的银行贷款划款凭证、影视企业贷款收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
第十八条 申请《规定》第十八条的,除提供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后期制作公司电费补贴申请表(附件16);
(二)企业年度总营收分析报告;
(三)电费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九条 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应规范制作,按顺序编排页码目录,使用A4纸双面打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要合并胶封装订。封面为申请书首页,统一使用淡蓝色硬纸制作。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第二十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影视企业将相关材料提交市影视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方能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市影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12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评审工作,按程序上报批准后完成拨付手续;
(三)申请人员落户的影视企业人员将相关材料提交市影视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协助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申报指南由市影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申报指南自2020年5月28日起执行。
附件:1.海口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影视产业)申请书
2.承诺书
3.注册登记影视企业奖励申请表
4.电影创作人投资设立影视企业奖励申请表
5.个人酬金所得地方财力贡献奖励申请表
6.影视作品摄制补贴申请表
7.影视作品播映奖励申请表
8.影视作品获奖奖励申请表
9.影视剧本创作奖励申请表
10.电影首映式奖励申请表
11.影视企业参展办展奖励申请表
12.影视作品出口奖励申请表
13.影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申请表
14.影视企业库房摄影棚运营补贴申请表
15.影视企业贷款补贴申请表
16.后期制作公司电费补贴申请表
附件1
海口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影视产业)申请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手 机: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申请扶持奖励类别:
□注册登记影视企业奖励 □创作人投资设立企业奖励
□个人酬金所得地方财力贡献奖励 □作品摄制补贴
□作品播映奖励 □作品获奖奖励 □剧本创作奖励
□电影首映式奖励 □参展办展奖励 □作品出口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库房摄影棚运营补贴
□贷款补贴 □后期制作公司电费补贴
一、单位基本情况(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地址 | ||||||||||||||||
基本户开户银行 | 账户 | |||||||||||||||
银行开户名 | 信用等级 | |||||||||||||||
贷款证号码 | ||||||||||||||||
单位成立时间 | 股份公司设立方式 | 注册类型 | ||||||||||||||
认缴注册资本 | 其中:中资(万元) | 外资 (万美元) | ||||||||||||||
实收注册资本 | 其中:中资 (万元) | 外资 (万美元) | ||||||||||||||
总资产(万元) | 净资产 (万元) | |||||||||||||||
经营方式 | ||||||||||||||||
经营范围 (按营业执照) | ||||||||||||||||
序号 | 主要股东名称 | 股东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方式 | 所占股份比例(%) | ||||||||||||
1 | ||||||||||||||||
2 | ||||||||||||||||
3 | ||||||||||||||||
4 | ||||||||||||||||
近三年来曾获资助的情况 | ||||||||||||||||
项目名称 | 资助 部门 | 资助时间 | 资助金额(万元) | 资助形式 | 借款 偿还情况 | 还款 时间 | 项目 验收情况 | 验收 时间 | ||||||||
二、剧组演职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件号 | 职务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23 | |||
24 | |||
25 | |||
26 |
注: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复制
三、开支明细表
开支明细 | 序号 | 开支项 | 金额 |
1 | 万元 | ||
2 | 万元 | ||
3 | 万元 | ||
4 | 万元 | ||
5 | 万元 | ||
6 | 万元 | ||
7 | 万元 | ||
8 | 万元 | ||
9 | 万元 | ||
10 | 万元 | ||
11 | 万元 | ||
12 | 万元 | ||
13 | 万元 | ||
14 | 万元 | ||
15 | 万元 | ||
16 | 万元 | ||
17 | 万元 | ||
合计: | |||
四、本申请所附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附件2
承诺书
本单位在填写本承诺书之前,已经完全了解《海口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保证遵守其中的全部内容,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一、本申请资料仅为向海口市影视主管部门申请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目的而提交,本单位清楚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审核且不予要求退还(发票原件除外),本单位已对所有申请资料自行备份留底。
二、本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本单位同意,海口市影视主管部门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核实申请资料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一旦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表格填写不完全,申请书将自动作废,本次申请无效,同时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处罚。如因虚假填写或不完整填写行为而导致与海口市影视主管部门产生任何纠纷或造成本单位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单位清楚并同意,本次申请提供的所有信息将向参与审核的人员公开。海口市影视主管部门可以因审核该项目而使用申请书中提供的全部信息,无需另行征得本单位的同意。海口市影视主管部门在履行了必要的保密义务后,仍有部分或全部信息在审核过程中泄露的,海口市影视主管部门对由此导致的后果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四、本单位申请扶持奖励的项目产权明晰,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五、本单位向海口市影视主管部门申请的扶持奖励未在海口市其他部门重复申请。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注册登记影视企业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 日期 | 年 月 日 | |
企业注册登记 成立时间 | 缴税起始时间 | ||
申请奖励依据 | |||
申请奖励金额 | 大写: 小写: | ||
市影视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 复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4
电影创作人投资设立影视企业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 日期 | 年 月 日 | ||
编剧/导演/演员名称 | 累计票房收入 | |||
影名 | 影片票房收入 | |||
编剧/导演/演员公司股份占比(百分比) | 片头出现的 名称(LOGO)及时长 | |||
申请奖励依据 | ||||
申请奖励金额 | 大写: 小写: | |||
市影视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 复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5
个人酬金所得地方财力贡献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 日期 | 年 月 日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件号 | 职务 | 个人所得税 | 市级留成部分 | |
1 | ||||||
2 | ||||||
3 | ||||||
4 | ||||||
合计: | ||||||
申请奖励依据 | ||||||
申请奖励金额 | 大写: 小写: | |||||
市影视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 复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6
影视作品摄制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 日期 | 年 月 日 | |||
申请项目 | □电影作品 □电视剧作品 £网络影视剧作品 □其他 | ||||
片名 | 时长/集数 | ||||
题材 | 许可证 (回执单) | ||||
摄制起止时间 | 本市摄制周期 | ||||
本市摄制成本总计 | |||||
申请补贴依据 | |||||
申请补贴金额 | 大写: 小写: | ||||
市影视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 复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7
影视作品播映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 日期 | 年 月 日 | ||
申请项目 | □电影作品 □电视剧作品 | |||
片名 | 时长/集数 | |||
题材 | 电影公映许可证号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号 | |||
第一出品方 | 播映规模 (或票房收入) | |||
播映平台 | 播映时间 | |||
申请奖励依据 | ||||
申请奖励金额 | 大写: 小写: | |||
市影视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 复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8
影视作品获奖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 日期 | 年 月 日 | |||
申请项目 | □电影作品 □电视剧作品 □网络影视剧作品 | ||||
片名 | 时长/集数 | ||||
题材 | 项目申报地 | ||||
第一出品方 | 所获奖项 | ||||
电影公映许可证号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号 /上线备案号 | |||||
申请奖励依据 | |||||
申请奖励金额 | 大写: 小写: | ||||
市影视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 复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9
影视剧本创作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 日期 | 年 月 日 | |||
申请项目 | □电影作品 □电视剧作品 □网络影视剧作品 | ||||
片名 | 时长/集数 | ||||
题材 | 第一出品方 | ||||
签约平台 | 电影公映许可证号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号 /上线备案号 | ||||
播映平台 | 播映时间 | ||||
剧本计税交易额 | |||||
申请奖励依据 | |||||
申请奖励金额 | 大写: 小写: | ||||
市影视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 复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10
电影首映式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 日期 | 年 月 日 | ||
影名 | 时长 | |||
题材 | 电影公映许可证号 /上线备案号 | |||
首映式举办地点 | 实际发生成本 | |||
申请奖励依据 | ||||
申请奖励金额 | 大写: 小写: | |||
市影视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 复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11
影视企业参展办展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 日期 | 年 月 日 | ||
申请项目 | □参展 £办展 | |||
展会名称 | 展会地点 | |||
起止时间 | 展会等级 | |||
参展/办展费 | ||||
申请奖励依据 | ||||
申请奖励金额 | 大写: 小写: | |||
市影视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 复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12
影视作品出口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 日期 | 年 月 日 | ||||||
序号 | 片名 | 时长/集数 | 题材 | 电影公映许可证号/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号/上线备案号 | 出口国家 (地区)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申请奖励依据 | ||||||||
申请奖励金额 | 大写: 小写: | |||||||
市影视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 复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13
影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 日期 | 年 月 日 |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
项目总投资额 | 项目建设起止时间 | |||
项目运营起始时间 | 申请奖励额 | |||
项目经营主要内容 | ||||
申请奖励依据 | ||||
申请奖励金额 | 大写: 小写: | |||
市影视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 复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14
影视企业库房摄影棚运营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 日期 | 年 月 日 | ||
申请项目 | □库房 □摄影棚 | |||
项目地址 | 业务范围 | |||
场所面积(㎡) | 场所租赁价格 | |||
场所租赁期限 | 场所地址 | |||
出租单位 | 承租单位 | |||
申请补贴依据 | ||||
申请补贴金额 | 大写: 小写: | |||
市影视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 复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15
影视企业贷款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 日期 | 年 月 日 | ||||
序号 | 贷款机构 | 贷款金额 | 贷款周期 | 贷款利息 | ||
申请补贴依据 | ||||||
申请补贴金额 | 大写: 小写: | |||||
市影视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 复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16
后期制作公司电费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 日期 | 年 月 日 | ||
单位地址 | 主营业务范围 | |||
补贴起止时间 (年度) | 总营业收收入 (年度) | |||
后期制作营业收入 (年度) | 后期制作电费 (年度) | |||
申请补贴依据 | ||||
申请补贴金额 | 大写: 小写: | |||
市影视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 复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