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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2019/9/30 11:00:24  文章来源:投资海口网  浏览次数:

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 12 号文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支撑作用,服务《海口市金融产业发展规划 2019— 2025》落地实施,加快实现“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精品型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借鉴外地成功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吸引金融机构入驻

1.法人金融机构奖励。对在海口市新注册(新迁入)设立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在 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 2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 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 5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 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 8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 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 10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 15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 20亿元(含以上、30亿元以下的给予 20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30亿元(含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1亿元,增加 1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 1.3亿元。

2.金融一级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奖励。对在海口市新注册(新迁入)设立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直属子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后台服务中心、资金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万元。同一金融机构在海口市注册设立多家子公司的,申请获得相关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 3家。

3.法人国际金融协会等组织营运中心奖励。对法人地位的国际性金融协会等组织营运中心入驻海口,并召开有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专家参与的国际性金融论坛,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

4.外资金融机构奖励。对新设立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如符合本规定 1、2、3 条奖励条件,再增 10%的奖励。

二、打造财富管理中心

5.财富管理金融机构奖励。对注册于海口新设立的银行理财公司、证券资管公司、保险资管公司、信托公司(含家族管理办公室等、资产管理公司,如符合本规定第 1、2、3 条奖励条件, 再增 10%一次性奖励,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 1.5亿元。经市政府同意支持的,对完善财富管理产业链有重要作用的托管、行政服务外包、独立销售、评级等金融服务龙头企业入驻海口, 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100万元。

6.规模发展奖励。根据信托等财富管理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管理规模达到 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财富管理总规模 0.1%比例给予奖励;对管理规模达 5亿元(含)以上的按财富管理总规模 0.2%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300万元

7.投资专项奖励。对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海口市注册登记且开展投资业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投资奖励。奖励的实际投资基金规模以扣除政府出资计算。其在海口市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超 2000万的,按实际投资规模 1%予奖励;达 1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 1.5%比例给予奖励; 2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 2%的比例给予奖励每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 500万元。

8.创投风投机构奖励。对注册在海口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海口市辖区内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 500万元。

9.税收政策。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财富管理机构,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其经营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财富管理机构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其所投资股权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的, 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富管理机构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并符合减免条件的, 报税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

三、促进资本市场快速发展

10.交易场所入驻奖励。对经批准在海口市新设立的全国性交易场所,实缴资本在 10 亿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 1000元;对经批准引进和新设立的区域性交易场所,实缴资本在 1亿元(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400 万元。对交易场所创新金融产品、工具、获批重大创新业务(试点)资格等,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50万元。

11.交易场所发展奖励。对交易场所交易额(单边,下同 首超 50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 30万元;首超 100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 50万元;首超 200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首超 500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 250万元;首超 1000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 500万元。

12.鼓励期货市场交易主体发展。对新设和引进的法人期货公司 3年每年奖励其手续费收入 0.5%第四第五年每年奖励其手续费收入 0.3%

13.企业上市奖励。对在沪深交易所(含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海口市注册的企业,给予奖励 30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奖励 1500万元,企业注册所在区财政奖励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奖励金额原则上为 1500万元。市级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报海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手续的,奖励40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 5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 600元。对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将注册地迁回本市的,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 15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50万元。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0万元。企业在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东个人所得税, 纳税确有困难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申请缓缴。

14.上市挂牌中介奖励。鼓励金融中介机构推荐海口市注册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给予当年推荐 30(含- 50家企业成功挂牌的中介机构,一次性奖励 20万元;当年推荐 50(含- 100家企业成功挂牌的中介机构, 一次性奖励 30万元;当年推荐 100(含以上企业成功挂牌的中介机构一次性奖励 50万元。

15.融资奖励。对于海口市上市公司实现资本市场再融资资 1亿元(含)以上 5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50万元,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对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它新型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的成功发行的企业按其融资额 0.5%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

16.转让限售股奖励。对在海口市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受理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并依法缴纳所得税的机构和个人股东,按其地方贡献留成部分 95%予奖励。

四、支持金融科技创新发展

17.支持金融科技企业资质认定。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申报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18.鼓励金融科技企业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鼓励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持牌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企业展开业务合作,持续优化风控、运营等方面技术能力。对于金融科技企业与持牌金融机构在共享资源,共建平台,共防风险等领域有重要贡献的标杆合作模式,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

19.鼓励企业金融技术创新。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领域的技术创新,对于近两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市场推出 1年以上且创新性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行业引领示范作用明显、风险防控措施到位的技术创新项目,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50万元。

五、加快绿色金融发展

20.绿色债券奖励。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认定标准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发行债券金额在5-10亿元的给予 100万元的奖励10-15亿元的给予 150万元的奖励15亿元以上的给予 200万元的奖励。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性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债券。支持企业在境外发行绿色债券,支持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规定在境内银行间市场发行人民币绿色债券。对已经获得本项奖励的绿色债券,不再按第 15条给予融资奖励。 

21.绿色贷款(保险)奖励。对开展经认定的绿色贷款(绿色保险)业务的辖区银行(保险)机构(认定标准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的相关文件,按照绿色贷款(绿色保险 0.1%予奖最高不超 500万元优化绿色信(保 风险分担机制,对于实际发生绿色贷款(保险)本金损失的,给予单笔最 50%的风险补贴,最高不超 300万元。加强绿色金融对外交流合作,支持境外投资者依法合规参与绿色金融活动。

六、打造金融产业集聚区

22.对金融产业园区给予支持。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区政府参与金融产业集聚区建设,打造特色金融产业。根据海口区域金融产业空间布局规划,鼓励各区结合自身产业定位,积极申报建设消费金融产业园、财富管理小镇、金融科技创新中心、特色金融产业示范社区等产业聚集区,给予园区用地优先支持。

23.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产业集聚区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机构参与金融产业集聚区、兴办创新金融孵化器。对于拥有专业研究、服务团队,具有项目规划、建设、发现、筛选、孵化、投资能力的产业园及孵化器项目团队,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 100万元的业务经费补贴。

24.产业园运营补贴优惠。对金融类的产业园、孵化器给予运营补贴。支持将产业园入驻企业 5年内的地方财税收入返还至园区运营公司统一调度,在原有国家级、省市级招商引资优惠、产业扶持优惠等基础上,为园区入驻提供针对性的优惠政策。25.招商中介奖励。鼓励社会各界为海口市引荐优质金融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万分之一点五给予奖励。对交易场所和金融产业园的运营平台公司引进会员企业、金融企业进行奖励, 经市政府认定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

七、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

26.金融租赁融资补贴。对为海口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其当年为海口市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低于5000元,不含同业拆借,给予融资总 1%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

27.融资租赁补贴。注册在海口市开展飞机租赁、航运租赁、医疗设备租赁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海口经济的贡献程度,按照项目合同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每年按不高于合同额3%3%给予补贴融资性租赁每年按不高于合同额0.5%0.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照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28.出口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 5(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29.支持业务创新。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以租金、租赁物残值、承租企业股权作为主要收益,为海口市内的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提供融资、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综合型服务,依托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络等,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

八、推动消费金融创新发展

30.支持创新机构申设相关牌照。鼓励有实力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金融科技企业等,按照“有资本、有平台、有客群、有产品、有风控、有团队”的要求,申设具有普惠金融功能的消费金融类牌照,吸引头部企业入驻海口。培育一批具备核心竞争力的持牌消费金融类机构。

31.鼓励消费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服务。激发消费金融机构创新内在动力,鼓励消费金融机构以服务居民消费为方向,探索针对个人多元化投融资需求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结合创新影响程度,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的奖励。

32.支持消费金融产业链生态体系构建。支持消费金融产业链上下游导流、产品设计、风控、贷后管理等金融服务企业入驻海口,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0万元。

九、促进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33.完善科技保险保费资金支持机制。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作用,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创新风险,促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鼓励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在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中设立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方向,对科技型企业在科技保险机构购买科技保险基础险种以及经海南银保监局备案确认的科技保险险种,按保费支出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100万元。

34.创新科技金融产品。推动银行形成推出如“科技立项贷” “助保贷”“科技孵化贷”和“科技三板贷”等多类针对科技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引导银行与投资机构积极探索专利许可收益权质押融资等新模式,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者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

35.营业网点奖励。金融机构在海口市区域内每新增加1营业网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6.促进农村金融扩大规模。对上年度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达 2亿元(含以上的(统计口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贷款余额增量 0.1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37.鼓励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民营小微企业贷款(不含限制性行业年末贷款余额对比年初贷款余额增速达到上年度贷款增速以上的银行机构,按其新增小微企业贷 0.15%给予奖励,每家银行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吸引培养金融人才

38.人才贡献奖励。对在海口市新注册的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一级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不超10人)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前3年参照市级留成部100%的标准给予奖励,2年参照市级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9.鼓励金融人才实习和挂职交流。支持驻海口市金融机构吸引国内外知名高校的在校大学生来实习,对连续实习8周以上的,按照硕士研究生3000/人、博士研究生5000/人的标准, 给予一次性实习补贴。

40.鼓励金融从业人员提升职业素质。支持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资格认证考试,对取得上述执业资格证书且在驻海口市金融机构全职工作的,一种执业资格证书奖励2万元。

41.建设金融智库中心。设立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支撑。鼓励金融行业协会、各类金融学会在海口成立研究、营运机构或分会。鼓励入驻海口的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联合知名院校设立自贸金融研究院,开展自贸金融、创新金融等相关研究,常态化举办金融高峰论坛。支持行业协会、高校院所、创新金融企业等举办以创新金融为主题的学术交流、会议论坛、金融博览会等活动,提升海口市金融品牌效应和区域辐射力。对经市政府认定的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的金融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活动,按实际活动经费50%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42.配套公共服务优惠。海口市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经认定为人才后,可享受海口市相关人才服务政策,提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便捷落户服务、医疗保障、子女优先入学等配套服务。

十二、补贴办公用房经费

43.购置办公用房补助。对在海口市新注册(新迁入)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在海口市新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按购房房价或自建费用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获得补助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44.租赁办公用房补助。对在海口市新注册(新迁入)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在海口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注册后5年内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分别按照实际支付租金金额50%给予补贴,225%比例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本项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金融企业享受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十三、其他说明事项

45.名称解释。本措施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海口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包括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

本措施所称金融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总部设在海口市的省级分行(分公司,以及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并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创新型网络金融中心、供应链金融中心、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等。

本措施所称上市挂牌中介奖励的企业数量是指本措施上市奖励的企业数量。

本措施所称实缴注册资本以经合格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

本措施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对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副行长、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的在任现职人员,以任职资格文件和正式任命文件为准。

本措施所称经市政府认定,是指由市金融办组织相关部门及相关行业组织共同评审,报经市政府同意。

46. 申请办理。由符合奖励、补贴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 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2)企业经办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

(4)公司章程复印件(原件查验

(5)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复印件(原件查验,仅限银行、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提供

(6)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原件查验

(7)平台运行情况报告,主要包含项目单位和平台项目的基本情况、平台的运营模式、平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仅限要素交易平台提供

(8)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原件查验

(9)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清单、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清缴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10)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须提交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市金融办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编制;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审查;市金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市财政局依据审核结果将奖励资金下达给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给各获奖补单位。

认定工作每半年度组织一次,各项奖励和补助在符合条件后的下一个季度受理申请。年度执行中,如出现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奖补的,在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补足。

47.约束条款。本措施申请一次性奖励和补贴的,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海口市,无市金融办出具迁离函件,各职能部门不得为机构办理迁离手续。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奖励和补助。提前搬迁后再回迁的,3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符合海口市级其他产业政策支持条件的,由其自行依规申请,但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48.解释权属。本措施由海口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49.有效期限。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措施中的奖励政策不溯及以往。本措施发布后,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有效期间如有更优惠自贸港的相关政策出台,从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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