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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2021/2/20 14:32:17  文章来源:投资海口网  浏览次数: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出台,明确“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和游艇——
谁能买?怎么买?在哪开?

本报海口12月30日讯(记者邵长春)12月30日,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等部委相关通知,我省制定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

《办法》共7章31条,主要从进口主体、登记注册、使用运营、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对“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进口、使用、监管及处理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定,明确了各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和边界,便于企业明晰享受政策的认定标准、使用范围和操作流程。

怎么买?

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申报

《办法》规定,省交通运输厅作为“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工作的省内协调部门,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完善信息归集共享机制。

《办法》指出,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可按政策规定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

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申报,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相关部门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交通运输、旅游业相关产业条目,按照政策规定和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后自动列入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海口海关根据该名单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相关功能正式运行前,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汇总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告知海口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后,应依照现行有关规定到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公安厅、海南海事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主管部门在核发“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所有权证书时,应在相关系统或证书上标记“零关税”标识。

此外,符合政策条件的旅游文体企业进口“零关税”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气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娱乐或运动用的充气快艇、划艇及轻舟、帆船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文体主管部门报备。

谁能买?在哪开?

仅限于进口企业营运自用

《办法》强调,“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于进口企业营运自用,并接受海口海关及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文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海南海事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监管。

同时,“零关税”进口船舶,应经营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其中经营内贸航线的,每年必须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贸港6个航次,经营外贸航线的,每年必须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贸港1个航次。“零关税”进口游艇应在海南省管辖水域航行。

“零关税”进口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自然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20天(按自然日计算,不计次数)。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零关税”进口航空器应经营自海南自贸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贸港的国内外航线。航空器所属企业须以海南自贸港为主营运基地。

此外,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气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巡航船、游览船、渡船、娱乐或运动用的充气快艇、划艇及轻舟、帆船等仅限在海南省内使用。

如何管?

对航行动态及进出岛时间实时监控

根据《办法》,省交通运输厅通过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实时掌握船舶和游艇的AIS数据和自主卫星定位终端定位数据,对其航行动态及进出岛时间进行实时监控。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告知海口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口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办法》强调,对于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口海关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